Data protection notice for business partners (O_IS_CN2)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
(业务合作伙伴)
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本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以下简称“本告知书”)说明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我方”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在相关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收集、使用、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我们业务合作伙伴的个人信息的基本规则。本告知书适用于由我们占有或控制的个人信息,包括由我们委托处理的机构所持有的个人信息。
在本告知书中,“业务合作伙伴”是指代表以下机构行事、受其雇佣或与其相关联的任何个人:与我们已经建立或拟建立业务关系的供应商、卖方、承包商、顾问、经销商、代理商、服务提供商、物流服务提供商或其他机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1. 个人信息处理者
负责处理您个人信息的主体(即个人信息处理者)为:
| 名称 | 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中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东青秋街 283 号,邮编 215024 |
| 电话 | +86 512 6283 3188 |
| 电子邮箱 | info [dot] tesg [at] ap [dot] technoform [dot] com |
如您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疑问,可随时通过第 6 条所列联系方式与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联系人取得联系。
2. 处理目的与法律依据
我们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包括为订立或者履行合同所必需、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或者已取得您单独同意等情形。根据您与我们互动的具体情形,我们可能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您的姓名、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公司名称、职务、国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及任职信息。
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我们仅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进行处理。依法需要取得单独同意的,我们将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我们可能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全部或部分目的:
- 评估供应商或承包商并办理准入;
- 办理招标、询价及采购订单事宜;
- 谈判及管理合同;
- 协调交付与物流;
- 处理发票与付款;
- 开展尽职调查与合规审查;
- 就业务运营事项进行沟通;
- 维护业务关系记录;
- 欺诈检测与防范;
- 制裁筛查;
- 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业务守则、指南或规则,或协助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开展执法和调查;以及
- 在收集您个人信息时或之前已向您告知的其他目的。
我们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下列一项或多项法律依据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 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 已取得您的单独同意;或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个人信息的接收方
我们仅在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情形下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为履行与您或您所代表机构之间商业关系所产生的义务,且接收方仅限于以下类别:泰诺风集团内的关联公司;专业顾问;物流服务提供商;银行及支付服务提供商;IT 服务提供商;以及依法需要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下,我们将与其签订协议,就处理的范围、目的及保护措施作出约定,并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本告知书保持一致。
4. 您的权利与我们的保障措施
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适用例外情形的前提下,您就其个人信息享有以下权利,我们亦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4.1 撤回同意
在处理以您的同意为依据的情形下,该同意在书面撤回前持续有效。您可以通过向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联系人提交书面请求,撤回对上述任一或全部目的的同意,我们通常将在十(10)个工作日内处理您的请求。请注意,视您请求的性质和范围,我们可能无法与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在此情形下,我们将在完成处理您的请求前予以告知。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也不影响我们在依法允许或要求的情形下继续处理的权利。
4.2 查阅与更正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您有权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并有权请求更正我们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相关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联系人。就查阅请求,我们可能收取合理费用,并在收费前告知您。我们通常将在二十一(21)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无法在三十(30)日内答复,我们将书面告知您预计的答复时间。
4.3 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我们通常依据您(或您的授权代表)提供的个人信息开展处理活动。为确保您的个人信息保持最新、完整和准确,如您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请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联系人。
4.4 个人信息的保护
为防止您的个人信息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收集、使用、披露、复制、篡改、处置或类似风险,我们已采取适当的管理、物理和技术措施,包括:最小化收集个人信息、身份验证与访问控制、加密、数据匿名化、及时更新的杀毒防护、定期打补丁、安全销毁存储介质,以及采用双因素或多因素身份验证,并辅以定期的安全审查与测试。尽管没有任何传输或存储方式是绝对安全的,我们仍将持续审查并改进信息安全措施。
4.5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我们仅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期限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或在适用法律要求或允许的期限内保存。一旦有理由认为保存不再服务于上述目的,且不再为法律或业务目的所必需,我们将停止保存您的个人信息,或删除、匿名化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4.6 跨境提供
我们通常在中国境内存储个人信息。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我们将首先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a)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国家网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b)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c)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我们将向您告知境外接收方的身份、提供目的、所提供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您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在依法需要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4.7 数据本地化
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的情形下,依法负有在中国境内存储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义务的主体,将遵守相应的本地化存储要求。
4.8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通知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我们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下,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及受影响的个人。
4.9 直接营销
除非依法取得您的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直接营销。您可随时通过联系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联系人撤回该同意。
5. 您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的权利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您有权:
- 知悉并决定其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 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
- 在个人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时,请求更正、补充;
-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情形下,请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 在处理以同意为依据时,撤回其同意;
- 请求我们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解释说明;以及
- 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如需行使上述任一权利,请通过第 6 条所列方式联系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联系人。我们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予以答复,通常在二十一(21)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无法在三十(30)日内答复,我们将书面告知您预计的答复时间。
6. 个人信息保护联系人
如您对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及程序有任何疑问或反馈,或希望就其个人信息提出任何请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86 512 6283 3188 |
| 电子邮箱 | info [dot] tesg [at] ap [dot] technoform [dot] com |
发送至该邮箱的所有咨询,均将由我们指定的合规人员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审阅和处理。
7. 本告知书的效力与修订
本告知书自标题所载日期起生效,并与我们就收集、使用和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所适用的其他政策、告知、合同条款及同意条款一并适用。因我们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或者法律法规要求的变化,我们可能不时对本告知书进行修订。您可通过查看本告知书的最近更新日期,确认其是否已被修订。如相关变更对您的权利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形下,我们将在变更生效前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您。您与我们继续保持业务关系或往来,即视为您已知悉并接受上述变更。